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后果会怎样

          刘某于20094月到通辽神鹰通用航空公司处工作从事机械维修保养工作,20101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5日后,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员工培训合同,约定刘某自愿参加神鹰公司的超轻型飞机驾驶员培训,培训费用为10万元,刘某承担4万元。刘某取得飞行员资格后,需在神鹰公司处服务8年,合同期满后神鹰公司返还刘某培训费用4万元。后,神鹰公司收取刘某培训费、学杂费4.5万元。

20112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培训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刘某在服务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为公司服务,如在服务期内离职,刘某返还神鹰公司全部培训成本费用,并向神鹰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1212月,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员工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及违约条款。

因神鹰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刘某劳动报酬及为刘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刘某于20144月书面通知神鹰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于次日离开神鹰公司。

20145月,刘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神鹰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返还培训费、学杂费,并补缴社会保险。

案例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内05民终57号】

1、刘某没有提前书面通知神鹰公司,亦未办理任何工作交接手续而离职,是否违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即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现神鹰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刘某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2、关于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不为劳动者办理或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而是以工资形式全额支付给劳动者。这种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补缴社会保险应由社会保险机关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管并处罚,不属民事管辖范围,故法院未对刘某的该项主张进行处理。

3、服务期内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据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神鹰公司收取刘某培训费、学杂费并不予返还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相关费用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