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风险控制
一、招聘录用条件的法律风险防范
二、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三、入职时需提供的材料
四、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防范
五、加班工资风险控制
六、防止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的风险
七、离职交接风险防范
劳动者入职风险控制
一、招聘录用条件的法律风险防范
6、患有精神病或岗位禁忌疾病的;
7、与其他用人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未事先说明的;
8、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尚处于竞业限制期内未事先说明的;
9、违反甲方亲属回避政策未事先说明的;
10、酗酒、吸毒、嗜赌等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
11、因违纪违法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未事先说明的;
12、工作任务目标未达成的;
13、本合同及甲方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一、招聘录用条件的法律风险防范
(二)录用条件要进行公示,并制作书面材料。
在入职前通过让员工签字的方式确认其明确单位的以上录用条件。这样可以比较好的防范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入职风险控制
二、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基本信息是否真实。
让参加招聘的员工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上面的基本信息等都由员工本人亲自填写,并注明以上填写内容真实,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二)身体是否健康。智力、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潜在疾病。
实践中,往往是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才发现员工入职前就存在潜在疾病甚至职业病。但是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身体条件辞退劳动者的,而必须要等到医疗期满。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防范方法:入职员工需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指明需要检查的项目,但要注意不能有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等。
二、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三)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
应聘人员出具前一个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书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证明。如果员工确实无法提供,也须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没有与其他单位有未解除的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的是,即使签订了承诺书,也免除不了此员工与其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时其他企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者入职风险控制
三、入职时需提供的材料
1《个人简历》一式两份,也可以填写用人单位提供的《入职登记表》(入职登记表会更为详细和具体);
2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 最近半年内的免冠白底彩照一寸照片4张;
5 《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及其他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员工签字);
6 最近一月内的《体检报告》;
7 上一家单位提供的《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8 同类业务的上一家单位免除新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
劳动者入职风险控制
四、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不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如: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劳动合同法82条);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等(劳动合同法第14条)。
前期控制:入职登记表中注明:自入职之日起20日内,前往公司某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经办人姓名:XXX
四、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防范
四、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者入职风险控制
五、加班工资风险控制
(一)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
1、相关规定。
基本工资说: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无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五、加班工资风险控制
劳动合同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五、加班工资风险控制
» 杭州市地方性规定:
杭劳动险【1996】126号文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加班工资基数为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之和;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不低于延长工作时间上月职工月工资的70%;计发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五、加班工资风险控制
2、风险分析
加班费计算基数过低的法律责任
3、应对措施。
(1)全面修订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尽量避免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做出规定。
(2)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及约定的数额问题。
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具体明确,高于最低工资,低于实际工资。
劳动者入职风险控制
六、防止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的风险
劳动者入职风险控制
七、离职交接风险防范
离职交接风险防范
谢 谢!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王旭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