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工会(详见全国各地判例及说理)


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现已废止),当前有效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7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对于建立了工会的企业容易理解和操作,但对于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却不容易理解和操作。那么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通知工会呢?如果需要通知,应通知哪一级工会呢?目前,不论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司法解释,均未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仅某些地方性法规对此进行了规定。

对于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如何履行通知工会程序问题,鉴于裁判实践比较乱,如不通知工会,会导致很多不确定性风险,建议针对没有具体规定以及当地口径尚不统一的地区应选择EMS快递方式通知企业所在地工会(如园区工会、街道工会、区,总工会等),并保留好通知的证据。只有这样,用人单位才能把违法解除的风险降到最低,结合各地规定及类案检索研判后对各地区情况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在实务工作中学习参考,现阐述如下:

当前的主流意见分类

意见一:对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并无通知工会的明确要求,可以不通知。

意见二: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43 条规定的工会并非局限于本企业工会。

意见三: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可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各地区情况:



南京市

当前口径:需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相关依据: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施行日期:2013年5月1日)

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生效日期:2010.05.17)

五、用人单位即时解除(过错性解除)争议的处理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将理由通知工会的如何处理

(3)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由于组建工会是职工自身的权利,也是上级工会应尽的职责,企业虽应配合,但并无强制性的义务。因此,在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上一级工会为由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南京中院典型判例:

(2018)苏01民终1994号: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之前,应当事先将解 除事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未通知工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违法。

(2020)苏01民终10301号:本案中,杨金坤于2019年12月27日诉至一审法院,新阳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征求员工意见,2020年8月20日向所在地工会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其解除程序并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苏州市

当前口径:需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相关依据:同南京市

苏州中院典型判例:

(2020)苏05民终9147号:易初特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单方解除与赵建民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易初特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明确其公司并没有工会,但易初特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单方解除与赵建民之间的劳动合同未通知其所在地工会,系违法解除。


杭州市

当前口径:当前在杭州法院的裁判实践中,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裁判观点。既又支持未建立工会不需通知工会的裁判观点,,又有支持未建立工会应通知所在地上级工会的裁判观点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