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李某是个大四毕业生,在刚上大四的时候就可以寻找工作。一家公司聘用了李某,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公司的要求,签定了培训协议,由李某自己拿出3000元的技术培训费。当李某完成培训之后,工作2个月以后,公司却将其辞退。李某无法接受公司的决定,认为公司应该结算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自己参加培训的培训费3000元和住宿费等共计1000元。遂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认为根据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而李某是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因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李某的劳动争议申请主体不适格,其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驳回了李某的仲裁申请。
王律师认为:我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自然人。本案中李某完全满足以上条件,应该属于劳动者,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其学生身份不能成为其成为劳动者的阻碍。而且本案中李某并非所谓的勤工俭学,是完全的面对社会寻找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