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系佛山市禅城区南粤棋院的教练,工资以课时计算并按月发放。何某在每周一至周五晚上在南粤棋院做陪练,每周2-3天去南粤棋院接洽的幼儿园上课,每次课程约1-2小时。其余时间何某可自由支配,南粤棋院并不要求其坐班。何某任职6年期间,南粤棋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后,南粤棋院终止与何某用工关系。何某主张南粤棋院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索要未果后诉讼维权。
案例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21号】
本案中,何某与南粤棋院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何某作为教练老师,根据南粤棋院的排课安排授课,并接受南粤棋院的管理,南粤棋院根据何某提供的劳动支付相应的报酬,其履行特征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何某与南粤棋院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南粤棋院是否需要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取决于双方之间到底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的用工关系。
区分全日制劳动关系与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主要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时间。全日制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均提供劳动;而非全日制的用工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特殊形式之一,其工作时间比较短,劳动者在同一用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并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的用工关系。
本案中,何某平均工作时间没有超过上述标准,且其在没有课程安排的情况下,可以自由支配时间,无需接受南粤棋院的统一管理。因此,何某与南粤棋院的用工关系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特征。南粤棋院与其终止用工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