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离不开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无法规避。社会保险缴纳看似简单,却蕴藏着很多复杂问题,如果操作不当,会给企业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
社保缴纳首当其冲是缴费基数问题,笔者经过调研发现,很多企业都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还有一部分企业是略高于缴费基数缴纳,真正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的比较少,这是目前社保缴费的客观情况。
【缴费基数】
问题来了,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到底应该是多少?
我们来翻阅一下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笔者注: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也是按照工资总额确定)”。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明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由此可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员工的工资总额,何为工资总额,简单说,每月发给员工的工资,90%均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鉴于篇幅所限,本文对工资总额的构成不展开叙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一下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的文件规定。
【权益影响】
如果没有按照员工的工资总额缴纳社保,仅仅按照最低基数或者略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数额缴纳社保,给员工带来的损益损害是明显的。
举例说明:
在退休工资的数额核算上(这个核算比较烧脑),取决于退休上一年当地平均工资、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与当地平均工资的比例、缴费年限、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储存额五个因素,第二个和第五个因素都与缴费基数有关,如果缴费基数低了,势必对退休金数额产生影响。在核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按照本人的缴费工资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换言之,你是按照什么基数缴费的,社保部门就按照什么基数给你核发待遇,原因很简单,交的低不可能发的高。
在核算生育保险待遇时,以杭州为例,生育津贴是按照公司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数额的,如果缴费工资低,显然生育津贴领取的数额也会低。
关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了,个人账户就可支配使用的医疗费用就越多,而且退休后的个人账户费用数额也会多。
【风险管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缴费基数不足给员工所带来的影响非常大,企业一定要知道!
对此风险也一定要引起重视,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而且目前对于社保的行政追缴,原则是不受时效限制的(本公众号对此问题曾深入研究探讨),单纯以超过时效为由抗辩不能解决问题。
笔者认为,在社保缴费基数上,应当充分征求员工的意见,如果员工坚持以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应当尊重员工意见,如果员工基于自身考虑,确实同意可以不按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双方应当签订一份协议书或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明确缴费基数、如果产生追缴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等,当然,这份协议书的签订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不能强迫或诱导员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