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两倍工资



 

  

 



邓某于2016年10月18日入职珠海市香洲区第二小学,从事清洁工作。2016年11月5日,邓某在回老家梅州探亲时摔倒受伤,经当地医院诊断为左腿骨折。邓某在梅州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其中应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为4.5万余元。2016年12月,邓某转入珠海二院继续住院治疗,并于2017年1月20日出院。

邓某受伤后,第二小学多次催促邓某签订劳动合同。鉴于邓某受伤行动不便,第二小学告知邓某可以委托家人来珠海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月,邓某妻子到第二小学为邓某办理请假手续,第二小学提供了劳动合同让邓某妻子代为签订。邓某妻子签订后,又将签名部分撕毁。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6年11月7日,第二小学为邓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从2016年11月起,第二小学为邓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由于邓某受伤在第二小学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前,邓某在梅州的医疗费用未从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得赔付。

2016年12月,邓某以第二小学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未为邓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第二小学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邓某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4.5万余元。

案例来源: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1171号】

1、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的规定,旨在引导和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惩罚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规避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如果任由劳动者恶意“碰瓷”,妄图以不签书面合同获取两倍工资的利益,不但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更是与《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相悖。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有充足、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对此并无过错的,其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本案中,邓某受伤后,没有再到第二小学。第二小学多次督促邓某委托家人代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邓某均未同意,反而在住院期间委托家人申请劳动仲裁。故,应当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邓某,第二小学对此并无过错,无需支付其两倍工资差额。

2、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不对办理社保前产生的医疗费承担责任。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邓某于2016年10月18日入职,第二小学于2016年11月7日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社会保险法》的上述规定,不存在任何过错。邓某无法报销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医疗费用,与第二小学无关。因此,法院对其该项请求未与支持。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并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即视为完成缴纳社保义务。劳动者在办理社保前受伤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应由其自行承担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