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过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因不服判决,杭州劳动仲裁律师接受其委托,就本案进行整理分析,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申请未缴社保损失赔偿未过诉讼时效等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提出上诉申请。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送达的(20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第一审和第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具体表现如下:
一、一审判决没有依法查清上诉人19xx年xx月至19xx年xx月xx日以及20xx年第一学期结束后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
以上期间,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一直在被上诉人处从事xx工作,被上诉人每月为上诉人发放劳动报酬并在财务处保存有发放凭证,这一基本事实,不容否认,工资发放凭证,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性证据,并在被上诉人处保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同时规定“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本案而言,上诉人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已经提供了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等初步证据,证明双方于何时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等,被上诉人予以否认,应当证明劳动关系不存在,即提供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文件,用于反驳上诉人的主张。进一步说,被上诉人否认19xx年xx月至19xx年xx月xx日以及20xx年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举证倒置的原则,由被上诉人出示该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以证明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未完成证明责任的后果,一审判决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做了虚假陈述,否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也因此导致一审法院对事实作出了错误的认定,直接损害了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司法审判通过倡导诉讼诚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要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决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上诉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0条、《民事诉讼法》第115条之规定,对被上诉人虚假陈述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行为进行制裁。
二、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显然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非是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而是要求赔偿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两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时效起点有本质区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时效从知道社会保险费已经缴纳的日期开始计算,而要求赔偿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时效从经济损失产生之日开始计算,二者系不同诉讼请求,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能一概而论。
具体本案而言,上诉人20xx年xx月xx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此时,由于被上诉人未按上诉人实际的工作年限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导致上诉人产生了经济损失,损失是在20xx年xx月xx日以后产生的,此时是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20xx年xx月xx日,杭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xx年xx月xx日,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通过以上时间节点可以看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综上所述,因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虚假陈述及一审判决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违法,导致一审判决没有认定19xx年xx月至19xx年xx月xx日以及20xx年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事实,同时,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存在诉讼时效上的法律障碍,一审判决对此适用法律不当。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此 致
杭州市xx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