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犯罪是否一律开除公职
本文所指的公职人员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对于判处刑罚的,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以及不同的处罚种类都会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必须开除公职,有的依然可以保留公职,下面将具体分析。
公职人员犯罪后,如果又被确定无罪或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包括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处(改判)无罪或判处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等几种情形,均没有要求“开除公职”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相关党政纪的规定,将按相应规定进行处分,是否开除公职需要所在单位根据所在单位内部掌握的处分尺度决定。
然而,对于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般情况下都会被开除公职,但是也有例外。刑罚具体包括“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包括了判处缓刑和实体刑,需要明确的是被判处缓刑并不等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和免予刑事处罚,一般非专业人士容易把三者搞混。判处缓刑和实体刑都属于被判处了刑罚,一般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依法必须开除公职的
1.行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以及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中纪发〔2013〕4号)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编制内的人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聘用人员不适用本条例。”根据本条规定,工勤人员应也不在规范之内。
该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3.检察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根据2016年修订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检察人员是指检察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因此,不包括工勤人员。
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监发〔2008〕3号)的规定,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5.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上述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应予开除处分。
6.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以及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自2007年6月1日执行)的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7.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机关工勤人员应该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等的工勤人员。
这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既包括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实体刑的,也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
依法可不开除公职的
1.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被判处罚金、拘役、管制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