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是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合同期满后,要么双方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则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二倍工资赔偿。
实际的用工过程中,因用人单位管理疏忽,未及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从而产生的二倍工资争议屡见不鲜。
一些用人单位便在合同中加上“合同到期后未续签,视为合同自动延续”的条款,不仅可以规避忘续签合同的风险,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也会延长。
那么,该类条款在实践中是否有效呢?
庄李(化名)是M公司员工,2010年1月进入公司,先后与公司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若本合同期限届满且未经适当续签,但届满后双方仍继续履行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将自动延续一年。”
庄李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合同延续一年,2013年1月签订了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12月,庄李的劳动合同和延续期限即将期满,M公司通知庄李合同终止并且不再续签,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庄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是员工的权利。公司在未征询是否同意续签的情形下终止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合同中的自动顺延条款,是M公司利用双方地位不对等,利用格式免除自身无固定期限责任,排除员工合法权益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延续的时间应当算作未签订劳动合同。
于是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M公司认为,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都约定了到期顺延。庄李已经按约定履行,合同中的条款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就书面通知了庄李不再续签,庄李收到后并没有找公司协商续签事宜,因此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合同并不违法。
劳动仲裁审理后支持了庄李的仲裁请求,裁决M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8千余元。
M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庄李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并没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中顺延的条款,故该条款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的结果是,“自动延续一年”有效,单位系合法解除。
劳动合同到期后哪一方有“签约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