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还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其未能办理退休手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
【案情简介】
贾某于2005年进入四川电子科技大学宾馆工作,双方多次续订劳动合同至2016年7月。2016年3月,贾某在科大宾馆擦拭外墙玻璃时,不慎跌倒受伤,并住院治疗。
2016年4月,成都市人社局认定贾某所受伤害性质为工伤,并于10月鉴定贾某的工伤伤情为伤残程度七级。
贾某身份证上载明的出生日期为1956年7月,但其社保档案资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57年7月。因此,2016年7月双方劳动合同届满时,虽然贾某依据其身份证信息已年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其未能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贾某认为,其在科大宾馆遭受工伤,科大宾馆应向其支付工伤七级对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科大宾馆认为,贾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贾某遂诉讼维权。
【析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七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虽然依据贾某身份证上载明的出生日期,双方劳动合同届满时,贾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因贾某社保档案资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相符,贾某在2016年7月并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故在科大宾馆与贾某终止劳动关系后,贾某仍需再就业以维持其生活,因其身体存在伤残势必对其再就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最终,法院认定贾某在2016年7月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如将其按退休人员处理,贾某的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故,科大宾馆应支付贾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即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其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退休手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原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包括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来源: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川01民终25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