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的工资与口头约定的工资不符的处理

          阴阳工资合同在一些民营企业大量存在,有的是为了合理避税,有的是为了少缴纳五险一金,有的是为了防止将来的劳动纠纷中的赔偿,有的是规避其它工资性成本,很多人默认了这种现象,但在今后的工作后一旦出现纠纷,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一种损失。

案例1:

于某工作于某公司,4个月之后公司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于某发现劳动合同上的工资与口头约定的不一致,所以拒绝了签字。

没想到公司竟终止了和于某的劳动关系,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某认为,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是违法的,所以提起仲裁,经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调解,该公司最终一次性向于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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