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劳动仲裁规则》新在哪里?

2017版《劳动仲裁规则》新在哪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于2017424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将于201771日起正式实施,此办案规则与2009年的实施的办案规则相对比,到底新在哪里?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旭山律师对此予以深度解读:

 

2017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和原第八条相比:

1.增加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形,将用人单位筹建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包括进来;

2.增加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的情形,将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但继续用工的行为包括进来;

3.提前解散修改为解散,表述更精准,范围更广泛。

 

2017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和原第九条相比:

当事人修改为共同当事人,强调了连带责任的承担,同时也避免列为第三人,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

 

2017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和原第十二条相比:

1.增加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避免局限于工商登记注册地址而难以有效管辖的问题;

2.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1)明确多个合同履行地的由先受理的管辖;(2)明确履行地不明确的,由单位所在地管辖。

 

2017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明确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仲裁时效仍然为60日,这是《公务员法》早就规定的,除非法律修改; 

2017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此条为新增条款。以往实践中,都是由劳动仲裁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以笔录形式约定鉴定费的承担方法,此条规定了鉴定费的承担原则,有利于实践操作。

2017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