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诉浙江大学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案

    戴某进入浙江大学某公司工作已经有5年时间,最后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074月届满,春节后,主管找到戴某谈话,大意是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工资结清。合同解除后,该公司未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戴某找到了王律师。王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由于该公司未依法给其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该案的争议焦点将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及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提起仲裁后,公司很可能否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应提前做好取证工作。果然,劳动仲裁庭审中,该公司主张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不存在提前解除的问题,工资一直发放到20074月(注:该工资实际上是未结清的工资),并提供了财务凭证,财务凭证上注明为20073月及4月工资。由于王律师对争议焦点判断正确,且提前取得相关证据,仲裁委对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未采纳其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观点,戴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