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时的处理办法

 

案情介绍

    申请人王某某2015xxxx日与被申请人杭州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扫描工作。2017xxxx日申请人在扫描货物时,运送货物的车辆突然驶离,致使申请人从工作平台摔落受伤。2017xxxx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xxxx日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享受玖级工伤待遇,但自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积极的态度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理、解决,而是采取敷衍、拖延的方式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且其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调查与处理

本人接受委托后,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及相关情况进行认真、仔细的梳理,又经过耐心、细致的询问了解,发现被申请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保、未依法支付工资等违反违规行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申请人确定了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第一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包括申请人的工伤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两部分;第二步向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诉请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终通过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诉讼途径,双管齐下,全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申请人好评,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法律分析

首先,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请求包括工伤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部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依据该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34000元;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标准为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6000元;另外该条还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人民币37590元。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被申请人存在未按时足额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已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000元;另外被申请人还应赔偿申请人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本案申请人工伤九级伤残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最终得到仲裁委的支持,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的缓解了申请人的生活、经济压力!

其次,申请人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第三人)而导致工伤,除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应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规定)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该条规定,本案申请人除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第三人主张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全面、充分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是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形依据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性文件规定,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时,不再重复支付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可以主张双赔,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