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多少?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什么?怎么要经济补偿金?

李某于20053月与山东流云纺织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多次续签劳动合同至20172月。

20172月,该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向流云公司提出因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申请,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进行了备案。

后,李某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流云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那么,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李某与流云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提交辞职申请,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李某不再续签,由此李某与流云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到期并终止。故,流云公司不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等等。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者仍然要对这一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即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某主张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并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也不能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由流云公司掌握管理,故应当承担举证证明不能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4335号】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如果用人单位以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以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