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女职工如何保护自己

 怀孕期女职工如何保护自己

 

前不久一位女士来所里咨询,本人情况是这样的:

本人原来在公司财务部工作,担任会计职务,后来公司知道其怀孕了,就把调到市场部,负责市场工作,经常需要往外边跑,而且做标书需要经常加班。现在已经怀孕四个月,而且经过检查胎位不正,需要注意身体情况,且定期进行检查。

这种情况在很多企业都会发生,女员工一旦怀孕,工作效率低下,经常请假,且公司还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给公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诸多问题,被公司视为一个沉重的负担,因此公司会想法设法刁难员工,要么降薪,要么调岗,给女职工安排不适当的工作,让员工主动辞职,或者在招聘就业上,要求女职工已婚已育。加之国家二胎已经放开,很多女职工虽有子女,但是已经实施了二胎计划,企业使用各种手段逼走女职工的情况时有发生。

 

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若做出如下行动,均属违法行为:

1、频繁要求怀孕女职工加班。通过不合理的加班加重怀孕职工的心理负担和体力负担,来折磨女职工,逼走她们。

2、不合理的调岗。企业往往会把怀孕员工调到一个自己并不擅长或者工作强度更高的岗位上,再以不胜任工作或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降薪或者开除劳动者。如做会计的调整为保洁员。

3、降薪或者停缴社保。怀孕员工由于身体原因往往精力不够,会对工作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或者频繁去检查身体,达不到员工的考核标准,这时公司就会考虑用工成本,会对员工降薪或者停缴社保。

4、产前孕检按照事假处理,扣发工资。会以员工事假为由或者未全部出勤扣发工资。

5、釜底抽薪,直接找理由开除员工。

女职工担负着生儿育女的重要职责,关系着一个国家的未来,世界大多国家对怀孕、哺乳期的女职工都有着特殊的保护规定,我国也不例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认为:

1、怀孕7个月以上,可以明确拒绝加班,如果根据医院的检查结果,身体条件不适合加班的,即使怀孕未达7个月也可以明确拒绝加班。

2、对于公司不合理的调岗,可以明确予以拒绝。除非该岗位更有利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3、对于降薪或者停缴社保的,或者孕检扣发工资的,可以保留证据向劳动监部门投诉。

4、对于身体情况不允许上班的,可以持医疗机构的证明,休病假,而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对于公司直接予以辞退的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上述情形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