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不生胜任工作能否辞退?

        汪某于20165月入职重庆普罗旺斯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双方于20167月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汪某工作内容为会计岗位,工资为7500/月。

20171月,普罗旺斯公司向汪某出示了《2016年年终人力资源绩效评估会议决议执行纲要》,以汪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汪某告知普罗旺斯公司其已怀孕,但普罗旺斯公司坚持辞退汪某。汪某只好办理了工作移交并离开公司。

次日,汪某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监察大队立案进行调查处理。

后,普罗旺斯公司向汪某发出《岗位调动通知书》,载明将汪某财务部会计岗位调至距离公司约10分钟车程的物业部会计岗位,月工资保持7500元变,并要求汪某于2017310日到岗上班。

312日,汪某书面拒绝普罗旺斯公司单方面随意调整岗位及薪酬,要求恢复原岗位及薪酬待遇。

3日后,普罗旺斯公司通知汪某,因其累计旷工多日,普罗旺斯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75月,汪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普罗旺斯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汪某原工作岗位,且支付汪某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全部工资损失。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3573号】

 

   1、员工孕期不胜任工作,可以辞退吗?

普罗旺斯公司解除与汪某的劳动合同时,汪某正处于孕期。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使其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故,在汪某已经明确告知普罗旺斯公司其已怀孕的情况下,普罗旺斯公司仍然解除与汪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2、本案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能性。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普罗旺斯公司在发出解除通知前对汪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由财务部会计岗位调至物业部会计岗位,调整前后的岗位均为会计岗,不违反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的约定;两个岗位的工作地点相距车程10分钟内,步行20分钟内,距离较近;且岗位调整后,汪某的薪酬并未发生变化,故应认定该调岗符合合同约定且具有合理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不同意在物业部会计岗位上班,普罗旺斯公司亦不同意汪某回到原岗位工作,双方未能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岗位达成一致,劳动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能性,也无法通过强制执行来履行。故,对汪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未予支持。

汪某可依法向普罗旺斯公司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3、汪某工资损失谁来承担?

由于汪某停工的主要原因系其不服从岗位调整,而该调岗符合合同约定且具有合理性。因此,汪某停工不能归责于普罗旺斯公司,普罗旺斯公司无须向汪某承担该项工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