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侵犯怀孕女职工合法权益案件胜诉案件

      案情:女职工怀孕后,根据医院的医嘱,需要保胎修养,但是公司以需要陪同到医院复检等为理由不予准假,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以“旷工”为由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律师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所谓旷工,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不上班的行为,该员工有医院的病历和诊断证明,并已经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是有正当理由,并非无故旷工。公司以需要陪同到医院复检等为理由不予准假,既没有规章制度作为依据,更没有文件政策为依据,仅是其单方想法,没有约束力,其不准假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所谓旷工的事实是不成立的。

   后,经过两次庭审,在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并补缴了部分社会保险,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