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0号),杭州市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法定产假假期满后,可以享受30天奖励假。
此次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补发的对象是针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生育,且已享受杭州市区(含余杭、萧山、富阳、临安)生育保险待遇,但未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在员工产假期间发放产假工资的补贴。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产假期间的工资。
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补发对象
此次补发的对象是针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生育,且已享受杭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但未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
补发的计发标准
补发标准仍按女职工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的计发基数标准计发。
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这里的核心关键在于:生育津贴的基数是根据生育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而不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
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
我们来举个例子具体说说:
例如,张某,2016年11月7日剖宫产一子,2017年7月份来申报生育津贴待遇,假如她生育时所在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按当时剖宫产享受113天的假期计算,那么当时已享受的生育待遇为(3000/30)*113天=11300元。
现在补发的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基数仍按计发当时使用的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即3000元,那么现在可以补发的生育津贴为(3000/30)*30天=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