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得到肇事侵权人的赔偿后,找到饮食店现经营者邹女士,要求给付医疗期工资11520元。
邹女士认为,饮食店系个体经营,实际上就是个人经营,小陈的医疗期工资发生在她经营该店之前,她变更登记经营后,小陈与她之间既未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小陈也未来店里工作,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邹女士还说,小陈的相关费用应与原经营者杜先生交涉,与她没有关系。
小陈没有办法,只得找杜先生。而杜先生以其早已退出经营,且小陈当初是为饮食店打工并受伤的,因此,一切责任和费用都应由饮食店来解决,与其本人没有任何关联。
饮食店前后两位经营者各说各理,小陈不知道该怎么办,也不知道他们谁说的对?他很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究竟应由谁为他的医疗期待遇买单?
【分析】
本案主要焦点有二:
其一,小陈应否享受医疗期工资待遇?如果有医疗期,依法应当享受多长时间?
小陈与饮食店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小陈自
其二,小陈的医疗期工资究竟应向饮食店主张还是向店主人,即向经营者主张?
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变更经营者需注销登记再重新登记。虽然本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了该饮食店经营者变更,但这并非表示认可变更前后的某饮食店为同一法律主体。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变更经营者”实际上应当先注销前登记,再重新登记的过程。即使前后个体工商户字号一致,也并非同一用工主体。
小陈于
若与杜先生协商不成,小陈可依法维权。其维权路线图是:可在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同时,申请给付医疗期工资。若未获得仲裁支持其主张,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