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二倍工资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答辩状

 

原告齐某与被告北京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齐某称其在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齐某要求支付巨额双倍工资赔偿金。对此,杭州律师作为北京市xx公司委托代理人对本案进行整理,杭州律师从原告齐某与被告北京市xx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齐某自认等事实进行答辩。以下为本案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关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齐支付二倍工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本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理由如下:

首先,被答辩人在入职时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其主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客观事实。

2016318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见附件二),协议书第1条载明“双方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16513日起解除”,第3条载明“甲方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8000元”,第4条载明“乙方应遵守之前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及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以上约定内容清楚、频繁使用了“劳动合同”字样,说明双方已经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双方对于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事实没有任何争议,并且答辩人提交的保密协议(见附件三)也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明确提及,这一事实直接印证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事实。

另外,201611日,被答辩人在《调派同意书》上签字确认,同意调派到杭州市xx区工作,其实际工作点在杭州市,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工资、职称、角色、职责及其他原劳动合同书之内容均未变动”,这里,同样使用了“”劳动合同书”的字样,说明双方之间的确签订有劳动合同。

其次,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已经没有任何争议和未尽事宜,被答辩人提出双倍工资的索赔要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既不符合情理也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应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双方之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3条第三款约定“本协议书确定的公司应付金额和项目为公司对员工的全部应付费用,如双方之间有任何其他未结项目或费用,双方均同意放弃对对方的追索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该款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理应予以遵守。

被答辩人提出双倍工资赔偿数额是人民币151548元,数额巨大,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有赔偿争议,被答辩人是不会同意在载明“如双方之间有任何其他未结项目或费用,双方均同意放弃对对方的追索权”的内容的协议书上签字认可的,其签字行为说明双方之间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存在该项目的巨额赔偿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答辩人也已经以双面形式承诺对该项目的赔偿予以放弃,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放弃追索权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其诉讼请求违反诚信原则,应予驳回。

第三,答辩人支付给被答辩人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已经远远高于法定经济补偿金标准,被答辩人工作时间不足一年,按照法律规定,仅有一个月工资(被答辩人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左右,高于法定经济补偿金标准北京市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但答辩人却支付了18000元经济补偿金,且被答辩人在2016318日至513日期间并不上班,但工资却正常发放,已经对员工给予了应有关心和关怀,而被答辩人却无理要求支付不存在的巨额双倍工资,实属不当。

综上所述,双方已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任何其他未结项目或费用,双方均同意放弃向对方追索,该项约定合法有效,被答辩人提出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