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陈某与广元市某电器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陈某(乙方)负责电器产品的销售工作,确保有业绩。电器公司(甲方)给予陈某同级负责的工资,并按照销售业绩0.5%至1%作为年终奖,聘用期3年。”2018年11月,电器公司向陈某发出书面通知,称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取消年终奖约定。陈某不同意,后向电器公司索要年终奖也被拒绝。陈某对此感到很不公平,不知道用人单位不给自己发年终奖,能否算作克扣职工工资?
针对陈某的困惑,律师表示,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而奖金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电器公司拒发陈某的年终奖,实质上是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
首先,陈某与电器公同约定的年终奖条款合法有效。电器公司与陈某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取得年终奖的方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发生生效的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其次,电器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陈某年终奖。电器公司享受了陈某为其完成销售业绩带来的收益后,并没有履行支付约定报酬的义务,既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后,律师强调,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年终奖时,要对年终奖的数额以及计算方式约定明确。用人单位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在必要时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与劳动者友好协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