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是违法行为。那么,除了用人单位代劳动者缴纳的个人部分社保、个人所得税等,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的扣减员工工资呢?扣减工资又有无额度限制呢?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1年11月入职北京红螺食品公司任业务员,负责销售业务,双方签有至
2014年6月,红螺公司对其与海航系统之间的销售数据、回款数额进行梳理,发现差额约2.5万元。刘某自认该差额系由于其工作疏忽所致,自愿承担该损失,每月工资内扣除约2千元计入海航汇款,12个月扣完,并签字确认。自7月起,红螺公司再未向刘某支付过工资。
刘某不服,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红螺食品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欠付工资等。红螺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刘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约2.5万元。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5)三中民终字第06503号】
1、因劳动者失职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适用本条法律,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造成损失的行为确属劳动者工作职责范围内,且损失系因劳动者的玩忽职守或故意舞弊所导致;而二是损失数额达到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重大损害”的程度。
而本案中,根据红螺公司向刘某发出的《劳动合同届满不再续签通知书》的内容及双方劳动合同关于终止期限的约定来看,双方劳动关系是期满终止,红螺公司未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案中,红螺公司将刘某工资全额扣除,明显超过了该20%的限额规定。虽然刘某之前同意以连续12个月扣除其部分工资的方式承担红螺公司损失,但红螺公司于9月底即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故刘某的损失承担应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结束。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自2014年7月起至9月,每月按其工资的20%向红螺公司赔偿损失,红螺公司支付其克扣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因其个人原因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如按月从劳动者工资扣除,则该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