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二、申请劳动仲裁
(一)管辖部门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具体要求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仲裁程序前置)。
注:
1. 上述投诉、申请劳动仲裁途径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即可以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但提起诉讼应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劳动仲裁裁决后,对仲裁不服,方可进行(即劳动仲裁程序前置);
2. 上述事项既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处理,也可以委托律师授权律师负责解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