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劳动者还能起诉吗?

          王某于20043月起在徐州某纺织公司担任操作工。20081月,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固定底薪为700元。同年11月,公司通知王某,因公司产业技术升级,引进了新的技术设备,王某的工作岗位已不复存在。公司在支付给王某2个月工资后提前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劳动合同还有2个月即期满终止,届时公司将不予续签,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公司是提前将2个月工资发放给王某,并不用其再上班。

王某遂提起劳动仲裁维权,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后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3500元。王某不服,认为裁决公司仅支付其1倍经济补偿金与法不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一裁终局”事项,王某无权诉讼。那么,到底什么是“一裁终局”呢?

为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率,降低劳动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小额仲裁案件及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

该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本案争议标的额为7000元,小于徐州当地最低工资的12倍,应属于上述第一类案件,适用“一裁终局”。那么,王某真的无权起诉吗?

事实上,“一裁终局”针对的仅仅是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事项不服的,只能以程序不公为由申请中级法院撤销该裁决,无权提起诉讼。

而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该“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仍然享有15日内起诉的权利。故,劳动者如认为该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不起诉,让仲裁生效。如劳动者认为该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则可以继续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