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齐某系某能源公司处司机,日常负责日常用车、出车、维修维护工作。
2014年5月7日以修车为由向某能源公司预支费用3000元,但在修车完毕后未能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有4S店员工出具的个人手写收据一张。
齐某与某能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签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5年3月7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某能源公司支付齐某经济补偿金6294.30元;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居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均消灭。某能源公司已经实际履行该协议。2015年3月,某能源公司财务审计时发现齐某留有预支款项无合法票据进行冲销,遂要求其完成该笔费用的财务清算手续。
裁判意见: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民他字第4号文规定:劳动者从用人单位预支款项处理公务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劳动者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的,应由用人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因此,某能源公司的该项请求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审理。故,某能源公司的该项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除存在着支付劳动报酬之类的财务往来之外,还会因为劳动者因履行职务需要而发生一些报销费用类的财务往来,如报销差旅费等等。关于因支付劳动报酬而产生的争议,当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但是因为报销费用之类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民他字第4号文里规定的非常清楚,劳动者从用人单位预支款项处理公务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劳动者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的,应由用人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也就是说此类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根据该规定,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也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也就是说,在法院看来,此类争议既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也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如出现此类争议,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这个争议,这对双方来说绝对是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因此,无论是作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双方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一定要把此类问题核实清楚之后再继续办理交接事宜。否则,一旦出现争议,要解决起来就变得麻烦甚至不可能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9)民他字第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有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帐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1999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