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的同时,为减轻其赔偿责任,有的用人单位还为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投保商业保险,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在商业保险机构已理赔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承担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5年王某任职于一家建筑公司,单位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还为其购买的商业补充工伤保险,保险项目为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王某。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为王某投保了商业补充工伤保险,投保人虽然是单位,但受益人是王某,王某在发生工伤后,有权利获得该商业保险的理赔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和王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公司支付。法院遂判决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000元。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补充工伤保险,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劳动者,则应当认定属于人身保险范畴。本案中,建筑公司为王某投保了商业补充工伤保险,保险项目为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受益人为王某,因此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如果建筑公司就此免除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就变相地成为该保险的受益人。如果建筑公司要想免除其责任,应投保雇主责任险,受益人应为用人单位。
法律提示: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了商业保险之后是否应再就工伤保险承担补偿赔偿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2、用人单位投保的是人身保险,保险受益人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免除责任;投保的是雇主责任险,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