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进一步解决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合理表达诉求,促进依法处理纠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通过,制定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
鲁高法办〔2021〕37号
为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中关于“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合理表达诉求、依法处理纠纷,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诉讼指引。
一、法院主管的争议范围
(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一条]
3.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也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
4.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二条)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十五条)
(二)诉讼证据清单
主张争议属于法院主管的,应提供下列诉讼证据:
1.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的,应提供劳动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提供下列证据之一:
(1)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2)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
二、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二)举证责任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原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当对其主张的劳动关系成立或生效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诉讼证据清单
请求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提供下列诉讼证据: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提供书面劳动合同
或者其他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文件,如入职协议书等。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可提供如下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证明;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