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中级法院防疫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编者按】

 

      这份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指南的质量相当高,推荐给大家阅读。我觉得有五点值得关注:

 

      一、保护双方利益并重。《指南》第一条、第十条认为要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拘留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指南》第二条的解答符合主流观点,规定的非常好,即“如果企业制度规定被拘留属于严重违纪且履行过民主程序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没有相应规定,则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以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纪律没有规定在规章制度之中,则并不适宜。

 

      三、关于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指南》第三条认为劳动者如果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继而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关于工伤认定。就疫情防控期间工伤问题我曾经写过 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人民日报答错了!,认为笼统的说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是错误的。《指南》第四条认为,范围应限于医护及其他从事新冠病毒防疫抗疫工作人员。并且增加一款:职工从事抗疫防疫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五、审慎适用经济补偿。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论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还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复工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毕竟这一时期比较特殊。如《指南》第五条认为,对于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审慎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指南》第八条认为,职工以该临时措施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拒绝工作甚至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好了,请往下阅读这份《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指南》。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指南

 

_
_
_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妥善处理好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不仅涉及企业和劳动者切身利益,更事关经济良性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应对这一期间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回应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界的关切,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省、市最新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就劳动争议处理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发布如下法律适用指南。

_
_
_

 

      一、疫情特殊时期应当坚持什么审理原则?

      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既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注重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在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企业能否解除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因不配合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