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工伤律师谈如何快速认定劳动关系

       甲于2008年5月进入某单位工作,工种为操作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2008年6月发生工伤事故后,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事故认定,按照规定认定工伤事故应当提供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比如劳动合同、单位职工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因甲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该单位职工也不愿意为甲提供证人证言,甲只能提供一些工作记录等证据。劳动部门告知甲因未能提供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不予工伤认定。甲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请求是要求认定甲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甲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甲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单位继续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一个劳动关系认定甲耗时近1年多。

      职工因工受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甲因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折腾了近一年多,那么如何缩短劳动关系认定呢。甲可以在提起仲裁申请时,申请请求应变更为要求单位补交养老保险等申请请求(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补交社会保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之规定,该申请请求为一裁终局,即只要劳动者不提起上诉,裁决书作出之日即生效,劳动者即可凭该裁决书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请求的变更避免了一裁二审制度,极大的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