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哪里去打劳动官司--劳动仲裁诉讼的管辖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系统内部,各机构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对于劳动在争议当事人来说,就是应向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劳动仲裁的问题。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实行"以属地管辖为主,其他管辖为辅"的原则。  
1. 属地管辖。即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所在地域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的仲裁机构。具体来说,劳动争议仲裁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省市,而劳动者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一致的,也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2.级别管辖。即根据级别不同而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进行划分。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制,不存在不服一裁而"上诉"至二裁的问题,因此级别管辖仅仅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权限划分的需要。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设县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一般情况看,市仲裁委员会往往管辖市属企业或由其作为中方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外商独资企业发生的劳动在横仪,其他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3.移送管辖。即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而将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移送管辖即可以发生在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也可发生在不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  
4.指定管辖。即在仲裁委员会之间因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解决不成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章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是不服仲裁裁决提起的,因而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诉讼的第一审由作出该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之所以如此,主要是机遇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规定相一致;二是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而且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