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2004年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工作期间,公司没有缴纳试用期的社会保险,且以后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交纳社会保险,远远抵于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姜某以此为由通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提出要求按照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提成工资等,经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其解除理由不成立,裁决维持双方劳动合同,驳回全部申诉请求。王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其起诉到某区人民法院,经过三次庭审和激烈的法庭辩论,王律师代理意见被法庭全部采纳,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提成工资,其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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