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闫是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2019年7月3日在某招聘平台向浙江某度假村有限公司提交了应聘材料,应聘该公司的法务或董事长助理两个工作岗位。2019年7月4日该公司向小闫发出不适合此岗位的通知,不适合原因为“河南人”,小闫对此不能接受,认为以“河南人”为由拒绝应聘,是就业上的地域歧视,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律师、高级合伙人王旭山律师(兼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代理本案。
王旭山律师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和《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等规定,侵犯小闫的平等就业权,应当赔偿由此给小闫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害,原告小闫目前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口头道歉,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15日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上向原告登报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等。目前,该案已经由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受理,案由为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原定于2019年11月7日上午开庭,因属新型案件,法院通知本案目前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开庭日期会有相应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