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的连带责任承担

          中国人保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自20111月起先后与树人人才服务中心、浩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郭某作为劳务派遣劳动者,一直在该保险公司工作。

其中,20083月至201312月期间,郭某与树人人才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20141月,郭某与浩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续签至201512月。20161月劳动合同期满后,浩瑞公司仍将郭某派遣至保险公司工作,但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016531,保险公司根据其上级部门作出的《关于对业绩不达标的销售人员调整退出的通知》等文件,将郭某退回浩瑞公司,浩瑞公司为此多支付郭某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68月,郭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浩瑞公司、保险公司给付郭某20161月至2016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的经济赔偿金、加班费。

一、保险公司的退工行为是否合法?

保险公司依据其上级部门做出的文件,以考试不合格为由将劳动者退回浩瑞公司的行为并不具有当然合法性,其仍应就退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具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郭某不能胜任工作,也未对郭某进行工作调整或培训,就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将郭某退工违反法律规定。浩瑞公司据此多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向郭某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二、劳务派遣中的连带责任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经济赔偿金。保险公司无法定理由将郭某退回浩瑞公司,导致浩瑞公司无法定理由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故保险公司应对浩瑞公司给付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浩瑞公司与郭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郭某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郭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保险公司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3、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费的义务。保险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安排郭某在休息日加班,应支付郭某相应加班费。浩瑞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对加班费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但劳动者在维权时,不应局限于追究劳务派遣单位责任。在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时,劳动者可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内06民终1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