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接私活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被开除,员工反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
据杨某介绍,杨某的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为各大单位或家庭提供防治四害、白蚁等有害生物服务,公司成立5年来,在合川范围内拥有几十家客户。从2015年起,杨某聘用宋某为公司的专业杀虫师,每月工资为3500元,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注明宋某不能利用工作之便越过公司私下接活。杨某介绍说,从2017年开始,杨某发现自己公司的客源有所减少,有几家原来合作得比较愉快的单位突然不再与杨某签订合作协议。后来,杨某经过多方调查才知,宋某以杀价的手段,私下与这几家单位达成了杀虫协议,不仅如此,宋某还自己开辟了几家新单位的业务,实现了既领着公司的工资,又私下接活赚外快的好事。
面对杨某作出的辞退决定,宋某没作过多辩解。但他提出: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必须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他在公司上班四年,要求公司赔偿2.8万元。
宋某作出如下回应:公司交给我的任务都保质保量完成了的。我凭本事赚钱,没拿公司任何材料,也没占用上班时间,自己家庭经济压力大,利用下班时间赚点外快贴补家用没什么不妥。至于夺了公司的业务,那是因为这几家客户认为公司包年服务价格太高,且有些合作条款不够灵活,我也曾私下给公司提出建议,他们自己不采纳,客户才自愿私下与我合作。
那么,宋某要求公司赔偿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呢?
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全日制劳动者不可以兼职”的禁止性规定,但对影响单位利益的“恶性接私活”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宋某直接夺走用人单位的部分业务已经给单位造成影响,加上他们的劳动合同上也是注明了员工不能接私活的,而员工执意违反是可以被辞退的,用人单位可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中标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辞退,不应支付任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