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半年,差一天转正,却没通过?试用期可以中止吗?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该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不得延长。那么,试用期可以中止吗?

【案情简介】

彭某于2014210入职埃森哲(中国)公司,担任CFM部门负责人。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并约定试用期内,埃森哲公司可以对彭某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及其他任何事项进行评估,彭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未通过试用期评估的,埃森哲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附有《试用期评估表》。

201486,埃森哲公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彭某试用期评估结果为彭某未通过评估并向其发送了该评估表,通知彭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该公司将于201489解除其劳动合同。

次日,彭某向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表示不认可评估结果,并称该评估结果是公司相关领导对彭某舞弊贿赂举报行为的打击报复。

201488,埃森哲公司与彭某签署备忘录,约定埃森哲公司给予彭某两个月带薪假期以对其所提出的控告进行调查,在此期间,暂停彭某的积极就业活动(包括待定的试用期),待期限即将结束时重新沟通其就业问题。

20141013,埃森哲公司经调查不存在彭某所述打击报复的情况,因此决定试用期评估表生效,与彭某解除劳动合同。

彭某不服该决定,认为埃森哲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了试用期,故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埃森哲公司作出的解除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京03民终5053号】

1、试用期是否可以中止?

埃森哲公司通知彭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已超出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但双方在彭某试用期内签署了备忘录,约定中止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那么,该约定有效吗?

对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现行法律、法规并未作出规定。法不禁止即为允许。因此,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关于劳动合同(含试用期)中止的约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故,201488107期间彭某的劳动合同系处于中止履行的状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41014日埃森哲公司通知彭某停职安排不予延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人事决定恢复有效。该决定通知时间虽与双方约定的中止期限相隔了数日,但因彭某在此期间亦未上班,故仍处于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因此,埃森哲公司与彭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在试用期内解除。

2、评估沟通是否为试用期辞退前置条件?

埃森哲公司在未与彭某沟通评估细节及评估内容的情形下,直接以邮件的形式告知彭某评估结果,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解除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呢?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埃森哲公司在试用期内根据招录职位所需条件对彭某进行评估,其自主用工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且埃森哲公司在彭某就《试用期评估表》提出异议后,亦采取了措施,与彭某签署了备忘录并针对其意见进行了调查。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存在程序瑕疵,应予支持。

劳资双方可以约定劳动合同(含试用期)中止,但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中止,否则即构成试用期的变相延长,应属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