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用工管理指南(三)】
总经理起诉未签订合同的2倍工资,被判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件事实
刘*于2016年8月25日入职绿茵公司,工作岗位为公司总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结构为15000元/月,刘*在绿茵公司处工作至2017年9月30日。双方就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发生争议。
仲裁观点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深福劳人仲案[2017]2573号仲裁裁决:绿茵公司支付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45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500元、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47413.79元以及承担刘*律师费3488.99元。
一、二审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绿茵公司是否应向刘*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绿茵公司是否应向刘*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关于绿茵公司是否应向刘*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刘*主张系绿茵公司违法解除,绿茵公司主张系刘*自愿申请离职,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依照公平原则认定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无不当。刘*于2016年8月25日入职,2017年9月30日离职,故绿茵公司应向刘*支付1.5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500元。关于绿茵公司是否应向刘*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刘*于2016年8月25日入职,绿茵公司应在2016年9月24日前与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绿茵公司直到刘*离职时都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要求绿茵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绿茵公司应支付上述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47413.79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观点
关于绿茵公司是否应承担未与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的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以实现劳动用工关系的规范有序,和谐稳定。
其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在绿茵公司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公司没有专职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主管,故刘*的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公司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
再次,刘*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有义务主动向绿茵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刘*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与绿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刘*未与绿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自身未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综上,刘*主张绿茵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既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一、二审法院判决绿茵公司向刘*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7413.79元,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绿茵公司与刘*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问题。
因刘*与绿茵公司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故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无不当。绿茵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刘*系自行离职,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判决绿茵公司无需支付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327号
案例点评
1、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没有做例外性规定,考虑到实际执行中确实存在恶意索赔现象,所以做了变通性的规定,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2、关于经济补偿金,本案无法查清合同解除的原因,法院推定协商解除,这在不少地方有此类判法,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当发生劳动者口头提出或者以无法作为有效证据的方式提出(比如邮寄或提交辞职申请书的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重视,充分运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或《员工手册》的规定,及时对于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作出了断,
3、此案提醒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不容忽视,可以在入职时即设立规避双倍工资的条款,比如在入职登记表中作出风险提示,措辞内容要根据具体情况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