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30余名员工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12月,某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4条的规定为由,驳回了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要求。后,当事人委托王旭山律师起诉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8年6月,杭州市江干区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劳动法律法规应对劳动者实行一体化保护,不应以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而分别作不同规定或保护,故支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同时,还判决依法补缴社会保险仲裁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等,员工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后,用人单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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