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

附件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裁量基准

备注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幅度(修改)

 

1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低于5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标准罚款

应当处罚事项

 

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元标准罚款

 

违法所得高于1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2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违法所得低于5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标准罚款

应当处罚事项

 

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元标准罚款

 

违法所得高于1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