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裁量基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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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情形 |
处罚幅度(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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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低于5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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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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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高于1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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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违法所得低于5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且低于20000元标准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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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且低于30000元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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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高于1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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