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房公委〔2017〕7号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1号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含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对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客观、公平、公正,以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
(二)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三)审核分中心立案调查案件;
(四)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或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
(二)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投诉、举报;
(三)对发现违法行为且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调查取证,制发催建、催缴通知等文书;
(四)送达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文书,并监督单位和职工依法整改;
(五)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或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类别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第八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公积金中心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宣传教育、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与调查、劝阻违法行为、送达文书、后勤保障等工作。公积金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第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审议。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节执法范围
第十条单位或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手续;
(二)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转移、封存或启封手续;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
(五)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六)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职工违规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
第二节 受理和立案
第十一条职工投诉举报第十条规定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涉及第一款的投诉举报,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具体信息和联系方式;